关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9〕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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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
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9〕174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优质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请示》(京发改文〔2018〕509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50亿元。其中,品种一不超过30亿元,品种二不超过20亿元。所筹资金25亿元(品种一15亿元,品种二10亿元)用于水务环保、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25亿元(品种一15亿元,品种二10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不得借予他人,不得用于除保障性住房以外的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不得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不得用于金融板块业务投资,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本次债券一次核准,可分期发行。在各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公开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清单和偿债保障措施。
三、品种一债券期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品种二债券为可续期债券,附设续期选择权。即发行人有权在品种二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选择将债券期限延长一个重定价周期或全额兑付。重定价周期不短于3年,不长于5年。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计息年度付息日前3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品种一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品种二债券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即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品种二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递延支付利息次数不受限制。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延期支付利息权行使公告。
各期债券的具体期限方案和发行时点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款进度安排。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四、本次债券由牵头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次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次债券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
六、本次债券应在批复之日起24个月内发行完毕。各期债券发行均应符合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应在各期债券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各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各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各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发行人应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如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
十、发行人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本年度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安排和偿付风险排查情况,并由律师事务所对项目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十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和存续期管理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我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监管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