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相继出台了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共24个项目的优惠措施,主要涵盖了减免税、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间接优惠方式。从实施效果看,目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
缺乏绩效评价制度约束。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一方面企业往往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通过刻意隐瞒、虚假申报的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并随意用于非生产领域,导致优惠政策受益对象存在偏差,大大制约了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不能有效掌握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规划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条例。
相关优惠政策过于集中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理论上讲,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基本定位应该是根据产业发展周期,平滑各阶段的风险和收益,引导社会资源由产能过剩产业流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弥补战略新兴产业在培育期及发展初期的风险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正外部性成本。事与愿违的是,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条例却更多地集中于企业所得税相关条例中,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的享受必须以企业盈利为前提,而战略新兴产业面临最严重的“市场失灵”却恰恰在企业尚未盈利的研发、产品化等前期阶段,由此导致了企业实际需求和受益阶段的偏离,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发展的初期存在着明显的“缺位”。
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有待加强。从战略新兴产业的异质性来看,目前战略新兴产业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多个行业,但是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一刀切”,忽视了不同类型行业多样化的减税需求,极有可能引致行业间发展不均衡,并由此导致战略新兴产业同构化发展现象严重。
相关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过于繁琐。从不同税收优惠方式激励效果的差异看,直接优惠方式往往集中于减免税、优惠税率,其操作更为简便,也更利于形成稳定预期,因而更容易被企业所接受。而间接优惠政策操作相对较为繁琐,特别是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等间接税收优惠政策,手续繁琐、计算复杂、时间滞后、成本较高,限制了企业减税申报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我们还需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首先,加快构建完善的税收优惠激励效应评价体系。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性,做好事前测算和事中、事后评估,并依据评价结果动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是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其次,将税收优惠的重心逐步由企业所得税向流转税等其他税种转移。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应放在前期对产业的培育和中期对资本的引导,相关政策应集中于对技术研发、设计改造、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支持上,而在产业发展进入成熟期有了一定的盈利后,优惠政策应该逐渐淡出。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不能仅仅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本身,与战略性新兴行业有关的上下游行业也应是税收政策关注的重点,流转税涉及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因此收优惠的重心向流转税转移能够使其惠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研发、产品化以及商品化的各个阶段,有利于打通战略性新兴产业价值链,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然后,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与精细度。一方面,应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目标,针对直接和间接两种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特点结合企业不同阶段所面临的“市场失灵”特征制定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应考虑进一步细分战略新兴产业的行业类型,针对不同行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细则,明确各个行业重点支持范围,构建多层次新兴金融行业优惠政策、多维度、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系统,最大限度释放税收优惠的政策红利。
最后,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条例和标准,一方面将一些不易操作的间接优惠方式清理,逐渐由税基优惠向税率优惠的转变,使战略性新兴企业能够“切身“感受到税收优惠的政策红利,降低企业对税收的心理负担,有效引导预期。另一方面,适当放宽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限制,降低政策准入门槛,及时规范修订相关条例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使政策更加透明,更具操作性。